档案保管期限表是以表册的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既是文件,就要有责任者,档案保管期限表根据不同的类型其责任者不同,也就是制定单位不同,但个人制定的无效。
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有五种,
第一,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档案价值时通用,它是确定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制发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二,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档案价值时通用。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制发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主管领导机关制定,供同系统内各机关、单位鉴定档案价值时通用。这种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本部门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送国家档案局备案,此外还要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如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第四,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领导机关制定,供同一类型(如学校、医院、工厂等)各单位鉴定档案价值时通用。如山西省档案局制发的《村级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各机关根据本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况制定,供本机关鉴定档案价值时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文件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一种指导性文件,本身就是一个公文,具有公文的特点,即由法定的作者制发、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具有现行效用等。所谓法定作者,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其领导人,问题中所指的“我”不是法定作者,由“我”起草的保管期限表未经鉴定组织指派,未经单位领导签发是无效的。制定档案保管期限表属于档案鉴定工作的一项内容,鉴定工作涉及到档案的存毁和保存时间,机关要成立专门的鉴定组织,即鉴定小组,档案保管期限表就是由鉴定小组组织拟订,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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