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插号,但它只是一种补救措施。
在档案实体管理中,为了工作便利,往往根据一定的分类体系对案卷赋予某种代号,称为编制档号。档号的编制要求具备惟一性、稳定性等原则。惟一性指的是,档号指代单一,不同编号对象应赋予不同的代号,一个代号只表示一个编号对象。在一个档案馆中不能出现重复的全宗号,一个全宗中不能出现重复的类目号,一个类目中不能出现重复的案卷号,一个案卷中不能出现重复的件号或页号。而且,档号一经确定,一般不轻易变动。
在末级类目中,案卷经过系统排列后,须按顺序大流水编号,以固定案卷位置。而且案卷一旦排列编号,原则上不能再随意改变,重复返工是整理工作的大忌,重新编号,工作量大,浪费人力、物力。这时,如果出现插卷的情况,只能采取插号的办法。如某一目录中,案卷已经排到342,编号及目录的编写工作已经完毕,如果发现有一卷漏编,应排在22号卷之后,可将漏编卷和原22号卷分别编为22(1)、22(2),并将漏编卷的相关内容填写到原22号卷所在的目录表的空白处,案卷目录备考表中也要标注"22卷为两卷"的字样,以示说明,目录封面的案卷数量统计也须加上此卷。所以,编号一定要认真仔细,尽量避免插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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