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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档案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国家档案局经科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近,国家档案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参与文件起草工作的企业处处长肖云。
 记者:据我们了解,这个《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方面的法规,是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两家首次联合发文。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形成背景和起草制定过程。
 肖云:党中央国务院将鼓励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提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在此背景下,我们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课题。2006年6月,经科司在中国科学院组织召开有关部委、知名品牌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参加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座谈会,就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有关议题进行交流探讨。2007年,经科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多次商议,对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必要性达成共识,提出配合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起草相关文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此后,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对联想、方正、中国铝业、齐鲁石化、海尔集团等单位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现状和特点。
 肖云: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我国科技型企业一般对知识产权档案资料采取初步的分散式管理方式。在大多数企业,档案部门只保管知识产权证书和凭证类的官方文件,申办和维权处理过程的文件作为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法务部保管,缴费单据由财务部保管,商业秘密保管在业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有的企业统一由集团公司档案部门管理,有的企业由技术研发部门管理,有的企业分别由集团各个职能部门管理,还有的企业由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管理。例如我国某知名大型科技企业,其档案室保存了3000多件商标档案,都是证书类的材料,而商标申请单、续费单等材料没有作为商标档案归档;专利档案由集团下属各分公司自己的档案室保存,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由集团公司的不同部门掌握。总的来看,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而这种分散式管理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隐患。
 记者:《意见》针对的范围是哪类单位?
 肖云: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是创新的主体,也是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和科研档案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主体,因此,《意见》的针对范围主要是这些单位,同时包括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的单位和创新主体。
   
 记者:《意见》在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方面提出了怎样的主旨精神?请您对《意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作个概括性说明。
 肖云:《意见》的主旨精神就是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是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要服从这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知识产权档案的安全、规范保管和高效、便捷利用,有利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意见》明确了知识产权档案大致的归档范围。知识产权档案不仅仅是几份证书,也不是科研档案加上申请文件和权力证书,还包括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如知识产权进行变更、转让、评估、延续、补证、终止和无效、撤销、争议、纠纷、诉讼、调解、维权、裁定等过程中产生的合同、许可实施文件、异议书、知会函、回复函、通知书、保证书、调查举证和凭证等文件材料。此外,还要根据知识产权工作程序性强、申请审批过程周期较长的特点和知识产权文件形成的特点,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动态管理,保持知识产权工作全过程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和系统。特别要注意根据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凭证性要求,将在知识产权产生、取得、使用和终止等一切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时间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附属性资料,包括知识产权审查机构、代理机构、法院、工商局等回函的信封等一并归档,保持知识产权档案的直接证据与证据链的完整性。
 记者:请谈谈《意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肖云: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演变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发生侵权纠纷时,经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很多拥有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对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薄弱和滞后造成证据不足,因而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摩擦和法律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管理,能够使档案这个最具法律效力的凭证和依据在各种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制定《意见》的目的,也是《意见》实施在保护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方面的意义。
 记者:您认为《意见》实施的前景如何。
 肖云:知识产权活动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专业性活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同步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目前,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还没有太多的经验,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对档案工作者来说也是个新事物,对其规律认识有限,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把握不准。在文件中,我们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提出了原则意见,希望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希望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明确更为详细的归档范围,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更趋完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关文件,将来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和我们对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更准确的把握,再进一步研究制订更成熟的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  2009-07-15 点  击  数: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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