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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济南于雁-37120219810901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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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于雁起诉书 总 则
原告:济南于雁,女,汉族,身份证号:371202198109010347 起诉济南兰首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状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兰首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左右对于雁进行面试,面试期间公司已告知于雁工作地点,工作事项,作息时间,薪金待遇。(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2500元,试用期满2500加五险)。已并于2020年1月13日对于雁电话通知可以来上班。
一、任务及作息时间,任务是给服务单位进行外包服务,主要录入一些档案资料,服务单位并没有要求时间及速度。作息时间为早九晚五,歇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于雁在上班期间曾反映上班干活累、使用的电脑无安全感老是认为别人在用她的电脑、疫情期间上报体温、社保问题,公司对于雁都进行了以下解释。
1、干活累的时候自己估计工作量,累了就歇一会。希望于雁好好的工作,珍惜自己的工作。已以劝导为主。
2、电脑问题是服务单位提供的电脑,是公用的。公司对此问题没有办法。
3、大概3月13日周五,服务单位要求下周一上班,于雁给公司打电话称体温为37.2,鉴于还未到37.3度以上,公司要求周日下午报一下体温,如果真超过37.3度,公司会主动告知服务单位。结果于雁给直接给服务单位上报体温37.2,导致其又晚去一周时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损失也没有对于雁进行扣除,依旧以劝导为主。
4、公司给于雁已沟通,4月份该购买保险,由于她称保险在外地已交,公司让她提前做好减员及与当地社保进行沟通。
三、辞职问题
辞职是于雁于3月20日提出的,原因是于雁提出因工作太累,要求涨工资。公司予以否认。
公司已事先告知于雁薪金待遇,并拒接了于雁的要求,微信聊天记录里进行的答复,因于雁提出辞职后的第二天,于雁就把公司的微信号拉黑。不能找到当时的聊天记录。如有需要公司可配合数据公司用技术手段把记录找回。
四、餐厅问题,为了方便员工在服务单位吃饭,公司请示能否在服务单位办理就餐卡,服务单位当时说能办但不能享受服务单位待遇(待遇为充值100元给予136元照顾,没有待遇就是充值100元给予100元),公司又给领导求情,在多次求情的情况下服务单位终于答应可以办理享受。公司马上为每位原员工充值100元(费用由公司承担)。于雁离职后回来交接的时候,问充值卡怎么办,公司考虑到于雁已经离职,照顾一下于雁,公司又返给于雁100元现金。
公司的承诺及相关证据
公司成立于2007年,在此期间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对服务单位勤勤恳恳、踏实努力,对待员工言出必行,如果都像于雁所说,公司不会支撑到现在。
公司承诺不会主动辞职于雁,原因在于此次任务是外包服务。外包服务单位认可,公司是不会更换人选。如果更换,公司又得通过花钱招聘,培训,还得得到服务单位的认可,如果来回更换人员服务单位也会质疑公司诚信问题。公司不会为了购买保险事宜辞退于雁。
公司承诺对待新员工于雁、沙明娟做到公司应尽的职责,于雁与沙明娟为公司的新员工,俩人于1月中旬一块应聘。并于1月中下旬去服务单位工作。2月份及3月初由于疫情期间,没有上班。在服务单位不付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为了保住新来的员工,公司做出了对在职职工只支付生活费,新员工支付全额工资的决定。(详见工资表及转账记录)
公司承诺对待于雁以做到仁至义尽,为了留住于雁,公司已多次给于雁电话沟通,微信聊天。让其劳逸结合,珍惜这份工作,并多次强调这份工作不累。
沙明娟,及顶替于雁的新员工律春环的工资表,及购买保险记录。(详见工资表及转账记录及购买保险回单)
沙明娟,律春环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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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 |
201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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