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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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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文件
渝档发〔2005〕 53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档案数字化项目验收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信息技术处联系。
附件:《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人:李海燕;电话:65310973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档案 数字化 项目验收 办法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正常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及《重庆市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渝信局【2005】15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程的验收,适用于本实施则。 第二章 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
第三条 市档案局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市级单位及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馆)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的验收;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馆)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本级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四条 依据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一) 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 各个分项工程全部预验收合格; (三) 已通过指定软件综合应用测试; (四) 各种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 (五) 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六) 经过相关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七) 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数据验收: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转换的所有数据,包括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及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一个全宗的档案,抽检的比率不得低于5℅。
第七条 验收指标: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挂接错误,或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之一出现不整、不清晰、有错误等质量问题时,抽检标记为“不合格”;一个全宗的档案,数字化转换质量抽检的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含95℅)时,予以验收“通过”。合格率=抽检查合格的文件数/抽检查文件总数×100℅。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 预验收
1、 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项目业主提出预验收申请。
2、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组成初验收小组,对工程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 施工单位提供材料:预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报告。
(二) 验收
1、 申请:预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方(计划书)。
2、 经过审核,材料齐全则由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3、 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由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和相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按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
4、 验收形式:采用现场测试与会议相结合的形式。
5、 验收步骤:(1)业主单位作项目工作及试用情况报告;(2)施工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自检(预验)情况及竣工情况的报告;(3)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4)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5)验收组组长宣读验收意见。
6、 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形成的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并交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以及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存档。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档案数字化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条 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一)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二)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五)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第十一条 由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分别报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以及相关部门备案。
(二) 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三) 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业主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
(四) 未通过验收的档案数字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添加时间: |
201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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