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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接到有关干部的任免、调动文件或领导指示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册,一次性转出。
    3、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密封章。
    4、转递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档案转出后,必须在档案花名册上注明何年何月转往何处,以备查考。
    6、接收单位应及时催要干部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立即退回,并限期在10天内整理好后再报送。对收到不属于管理范围的干部人事档案,要立即退回原转出单位。
    7、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若发现缺少材料,应在回执上写明。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8、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须认真登记、编号,及时入库。
    9、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等部门应将干部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添加时间:  2010-01-06 点  击  数: 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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