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山西大学干部教职工档案查借阅转递程序
1.凡因干部、教职工任免、调动、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需持单位查阅档案介绍信,到人事处填写《查阅教职工档案审批表》,校外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需持单位介绍信,说明被查阅人及查阅事由,经人事、组织部门领导批准签字,到档案馆登记后方可查阅。
2.查阅干部、教职工档案由人事处领导审批,查阅离、退休,死亡人员档案可由老干部处或人事处领导审批,查阅组织档案由组织部领导审批。查阅省管干部档案需持组织部领导批准的介绍信到省委组织部查阅。
3.查阅干部、教职工档案应派政治上可靠的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并携带本人工作证。
4.编写史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本人采访。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提供口述、书写材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材料。
5.任何干部、教职工不得查阅和借取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档案。
6.查阅干部、教职工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在档案室由管理人员查阅后提供有关情况。如需查阅档案的全部内容,查阅人不得泄密,涂改,拆散。
7.干部、教职工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借出时,需由人事处领导批准。借出使用单位,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将档案与本人见面,不得转借。使用档案时要注意爱护,不得拆散、抽换、圈划或涂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8.干部、教职工人事档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特殊情况确需摘抄、复制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复制的材料要妥善保管,用毕自行销毁。并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档案保护费、证明费、咨询费、复制费。
9.凡因工作调动或升学需转递干部、教职工档案,一般由档案馆通过机要转递,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自带档案者必须由人事处领导批准签字,密封后方可自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