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府领导批准市台办提出的设想后,由北京市外经贸委和市台办联合行文,明确授权北京市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在对本市台资企业大陆员工人事档案管理万面可作为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此件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备案,以便顺利运行。
2、北京市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在对台资企业大陆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接受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指导,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和建立必备的物资条件及安全措施,并学习执行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3、现已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和其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的台资企业大陆员工人事档案管理不作变动;今后也由台商和员工自行挑选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4、北京市台商投资服务中心要积极宣传为台商投资服务的宗旨,努力使尚未进入专门部分管埋的台资企业大陆员工人事档案纳入管埋的轨道。
5、凡需要由局级单位审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埋事项,北京市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可报送市台办或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审批。
6、北京市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收入中向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交纳适当的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