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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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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文书档案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2、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处理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3、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成果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 4、文书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均应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按要求签署处理意见和加盖公章。 5、对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填充文书,必须用于所批事件,不准改作它用。擅自改作它用的,要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6、档案是指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 7、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8、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1)每当执法活动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整理好,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2)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材料时,应按有关规定逐件查点清楚,造册登记,分类入档。 9、档案的管理 (1)按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号装订,做到一案一卷,并做好档案目录登记,以便检索和管理。 (2)执法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准借出,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由队长批准,取得正式收据限期归还。 (3)查阅执法档案,需经队长同意,摘抄卷内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4)认真做好档案保护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与霉变工作。 10、应归档而未归档的档案,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凡未按规定造成档案丢失、失密或损坏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添加时间: |
201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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