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水政监察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利用和保护水政监察档案,更好地服务水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政监察档案,是指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资料等)等文书档案。
第三条 各级水政监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水政监察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熟悉室藏档案,掌握档案管理技能。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及时立档,有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水政监察文书档案按水事案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统计报表、法规文件和其他类立档。
第六条 水政监察文书档案应完整齐全,按照规定登记造册,填写案卷目录, 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分类保管存放。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情况,主动了解各项工作利用档案需求,及时、准确地掌握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结合档案利用实际,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资料。档案著录工作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数字化、现代化。
第九条 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调借档案应经领导批准,办理调借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不得转借。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和利用档案资料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案卷丢失、损毁或泄密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检查、评比和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