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档范围和不归档范围
1、应该归档的范围
总的来讲,凡是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都应该归档。
(1)上级来文
凡上级机关对本单位发出的文件,并属于本单位主要只能活动的,都应归档。
(2)本机关文件
凡本机关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工作职能活动和基本情况,并且在今后工作中还需要查考的文件,均应归档。
(3)下级来文
凡下级机关报送来的有关方针政策性的、请示性的或反映重要活动、全面工作的文件,应当归档。如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备案材料,重要的或年度以上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
(4)平级或非隶属机关来文
平级机关或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来文,凡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也需归档。
(5)关于各种稿本的归档范围
在拟制文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稿本,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人代会、党代会历次修改稿件,应归档。
2、不归档的范围
(1)重份文件;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件、临时性文件;
(3)未经签发的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定稿除外),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4)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
(5)单位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6)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文件材料;
(7)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搜集的文件材料;
(8)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9)下级机关送来的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字材料;
(10)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11)越级和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一般的、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12)外机关送来的征求意见的文件未定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