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支队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档案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档案法》,结合本支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是指依法具有渔业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处理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和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一系列文书、材料的总称,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问讯笔录、调查笔录、技术勘验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图片和录音录象等视听资料等。
第三条 本支队渔政指挥中心具体指导支队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各大队科站室和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体经办行政处罚案件的组织或者人员应当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向本单位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档案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移交。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涉案管理相对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移交。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在移交前,办案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避免案件文书遗失、毁损或者缺损。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移交应当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文书要当面清点,检查是否齐全与完整。
第五条 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文书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采用一案一卷方式立卷,一宗案件的文书立一个案卷,独立装订,并加制卷皮(含封面和封底)。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标明页码,装订排列应当整齐有序。卷皮封面应当标明案卷名称、编号等内容。
案卷使用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监制或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能专用文档卷盒装袋。可以多个案卷合装一个卷盒,文书、材料较多的案卷也可以单个案卷使用一个卷盒。卷盒封面应当标明卷内文档目录。
第六条 借阅归档案卷应当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定时收回。
第七条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档案管理的其他要求,本制度没有规定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